(1)本所所收取之各項規費,均會開立繳款單由民眾繳入公庫,不會有另外收取現金之情事。
(2)家屬請勿包紅包給本所工作人員或公墓管理員,禮儀社亦請勿幫家屬轉送紅包,執行公務乃每位公務員應盡之義務,執行公務過程中,送紅包者及收取紅包者,恐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行賄罪及收賄罪,請切莫以身試法。
(3)若有工作人員或公墓管理員向家屬或禮儀社要求紅包避煞,不論金額大小均是不容許的,請踴躍檢舉(詳如申訴管道)。
(4)若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A.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,應予拒絕或退還,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;無法退還時,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,交政風單位處理。
B.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,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,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,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,簽報其長官,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