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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消息


-協助公告- 彰化縣大村鄉第五公墓(大村鄉鎮北段995、997地號)及第十公墓(大村鄉慈祥段189、191及206地號)遷葬公告
發布日期:113/07/12
主旨:公告本鄉第五公墓及第十公墓墓區遷葬事宜。
依據: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、第41條曁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遷葬原因:規劃興建大村鄉城鄉公園。
二、遷葬地點:本鄉第五公墓(大村鄉鎮北段995、997地號)及第十公墓(大村鄉慈祥段189、191及206地號)土地標示範圍內。
三、遷葬期限: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。
四、遷葬程序:遷葬土地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、關係人或管理人,請於公告遷葬期限內,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、全戶戶籍謄本(可資證明與亡者關係之文件)、亡者除戶謄本,至本所民政課辦理申請登記起掘。逾期未遷葬者,視為無主墳墓,依法由本所代為起掘遷葬並安置於本鄉骨骸(灰)存放設施內,不得異議。
五、爾後如於公告土地標示範圍內,發現墳墓或骨骸,皆依本公告辦理代為遷葬,不再另行公告。
六、如對遷葬事宜尚有疑問,請洽詢本所民政課,電話:04-8520149轉分機116、117。
最後更新日期:113/08/13